赈灾捐款不应硬性规定
- 时间:2008-06-06 15:39
前两天,一位朋友对笔者说,单位规定每人至少要为地震灾区捐款200元。他抱怨道,“我们全家老小非常关心灾区,已主动为灾区捐过款了。虽然我们还会再捐,但是,这种规定捐款的方式让人觉得很别扭、不舒服。”
这位朋友的感觉并非特例,最近,笔者就不时听到一些单位或公司设下员工赈灾捐款的最低指标。设这种最低指标,有的是出于避免在捐款总额上落后于兄弟单位,有的则是为了图方便,以防捐款额过于零碎。然而,这种出于好心的举措,却会给捐款者造成不那么舒服的感觉。虽然从总体上看,它并不会妨碍当前的赈灾捐款的趋势。但是,如果任由这种硬性规定或摊派的捐款方式发展下去而不加以遏制,势必会让这次救灾捐款变味,不仅将伤及当前这次中国人有史以来最真挚的“爱心潮”,更将危及逐渐进入良性发展趋势的中国慈善业。
或许有人会说,抗震救灾,规定大家捐一些款没有什么错。其实,这种说法从法理上和情理上都说不通。从法理上看,我国的捐赠法里有明确规定,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,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。从情理上看,过去半个多月里,国人踊跃为地震灾区捐款,每一份捐款,无论数额多少,无论捐了几次,都是心系灾区的最真挚、最自愿的表达。如果这份真挚和自愿掺杂了外力迫使的因素,即使这种因素只是表面的,也显然会影响捐款人的初衷。
以规定或摊派的方式捐款,可能会在短期内快速地增加捐款额,但从构建慈善社会、培育爱国主义情操的角度看,却是一种拔苗助长的行为。当今被称为“最大的慈善社会”的美国,在历史上就有这样的教训。早在20世纪初,美国记者雅各布•里斯就在其《那一半人怎样生活》一书中清楚地记载了美国慈善发展史上的一段弯路。1880年代前后,纽约、波士顿等地出现了各地饥荒流浪而来的灾民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,最初有人推动强迫当地团体和普通个人捐款,为灾民建屋盖楼,并负责他们的教育、卫生等费用。刚开始,诸多捐款者乐意为之,在短期之内还建了100多处相关的社会服务机构和移居住所。但是,沉重的、无休止的负担使那些捐款团体和个人滋生了抵触情绪,捐款逐渐变成了一种沉重的负担,致使灾民的生存状况也不能得到持续好转。尽管当前中国出现的规定和摊派捐款并不像当初美国那样严重,但是,由此得出的教训却应当让人警醒。
硬性规定捐款还会伤及爱国心。我们应当理解,爱国主义是对祖国最纯洁、最高尚、最神圣的感情,这种感情发自于人们的内心,也只有通过自愿的方式来表现,才能持续地保持这种情感。美国著名学者赫伯特•克罗利在其代表作《美国生活的希望:政府在实现国家目标中的作用》中,谈到了“个人意愿如何与爱国主义相结合”的问题:“(如果强制性行为)降低了个人的自主能力,也会减少了个人参与国家的有效性。而后,无论他表面上多么的爱国和表现出什么善意,他的言词和他的行动已经受到侵蚀。某种程度来说,这对社会也起了腐化作用。”可见,要营造真正的爱国氛围,还是应以自愿的行为为基础。
灾区重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,既需要国家的大量投入和协调、灾区的自力更生,也需要民众持续的关注、支持和理解。捐款只是一个开始,灾区重建还需要更多的帮助,比如,重建学校、收养孤儿、赡养孤寡老人等等。这些都离不开全国人民志愿、真诚的支持。
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,一个国民凝聚力强、乐于慈善的社会的形成,需要循序渐进的培育,不能操之过急,更不能强行推动,而是需要法律、文化、经济、道德等各个层面的社会基础。两周多来,国人表现出的团结、善良、友爱和慈善的精神让整个中国感动,也让全世界感动,我们应该格外珍惜这份纯洁的感情,小心呵护这份发自民众内心的热情。
来源:环球时报
2008-05-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