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主是反腐的必要条件
- 时间:2008-06-03 09:06
我反对一切在现阶段对民主的非议和诋毁。
“民主是个好东西”,是绝大多数人们的共识。即使是当代一切的暴君独裁专制者,也不敢公然地诅咒民主,反而要千方百计地涂民主之粉、披民主之衣——萨达姆政权以及相似国家的“高得票率”即是实证。
某些国家和地区“民主的失败”,也绝不是民主的缺陷所致,而是民主之被强奸、被劫持被绑架的缘故。可以断论的是,在那些曾经“失败”的地方,如果排除了武力的威胁、原教旨的民粹的仇恨扇动,绝大多数人的选择,必然是民主的社会。
当然,民主不是万能的。
但是,在现代社会,国家的进步,社会的和谐,人民之幸福,离开了民主,却是万万不能的。
在我们尚还相当缺失、尚在孜孜以求努力博取的阶段,不去思考怎样推动促进(即使在推动中善意的“纠偏”),而是奢侈地抽象地非议民主的不足与缺陷——如果不是别有用心的话,那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卖弄、一种心智扭曲的哗众取宠。
因此,仅看了潘维文章的标题,就有一种本能的反感与厌恶——你尽可以理论法治于治理腐败的重要甚至“唯一”,却不应该亵渎民主。况且,你的“理论”根本不可能成立——至少犯了两个常识性错误:将民主与现代法治割裂;将民主简单等同“多数决”。
假如我们都认同这样一个原则——现代意义上的法治,是宪法和法律至上(包括执政的合法)、是限制公权保障私权——那么,显而易见的是,民主是现代法治的必要条件。
首先是执政的合法性。现代法治国家的执政,除了以选举为主要载体的民主,不知谁还能告诉我有别的实现方式?
其次,正是在民主授权代理人的前提下,对公权力的限制,包括以三权分立为主要特征的权力制衡,方可能更加完善和持续。
同时,民主不是“多数决”的代名词,不是简单的开会或投票表决同义语。民主还包括了实实在在的每一个具体的人的各项权利——例如言论自由、选举自由、集会与结社自由等等。而且只有在这些权利被保障的前提下,经过程序正义的验证,“表决”方才是民主的。请问,离开这些,现代法治的社会形态能够成立吗?
也许有人会津津乐道的搬出香港新加坡。
对此,我只能断言,如果香港新加坡的民主更加充分,这两个地方将会更加富强,其人民将会更加幸福。近年来新港人民推动民主的努力,“基本法”关于“普选”的承诺,亦支持这一断论,否则,“基本法”有必要画蛇添足的规定普选吗?
而且还可以认为,新加坡大体上符合“民主”的要求——它的执政是合法授权的;但它还不是现代意义的法治国家——人们的基本权利未能充分保障。
潘维承认法治可以“治理腐败”,但否定了民主。由此只能这样判断,潘维所谓的“法治”,是以法律统治人民。在这样的统治结构中,分权制衡只可能是一句空话。没有合法的授权,统治者能保持“道德的”使用权力,能为民意所左右吗?人们的民主权利不得保障,能有效的监督政府不使其“松懈”吗?统治者不受制约,他愿意主动分权限制自己吗?
现代法治国家的官员,即便贵为总统,遭遇舆论危机,只能辞职。否则,在民主保障的机制下,将会启动一系列的程序,不仅会将其抛进更加耻辱的垃圾坑,连同容忍的相关官员,甚至整个“内阁”、执政党,都会受到巨大的牵连。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,而其中彰显的意义,正是民主对于现代法治、对于“治理腐败”的重要与必要。
真正要治理腐败,就不能拒绝民主。
民主不是万能的,民主有一定缺陷。但是,我反对一切对民主的非议和诋毁。在“革命尚未成功,同志仍需努力”的现在,人们应当多作推动与鼓动,人们应当做培育的园丁、争取的战士,而非指手画脚的挑刺者——这是立场的问题。
来源:中国选举与治理网
作者: 晨风
日期:2007-07-0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