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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理腐败的原理——兼论民主选举不能治理腐败

时间:2008-06-03 09:04

 

   

    腐败对社会机体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。世界上不存在没有腐败的国家,也没有任何国家不反腐败。政治体制与腐败的关系非常密切。为什么不同的政体会倾向采用不同的反腐败政策?为什么同样的反腐败措施在不同的政体下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?为什么世界各国的民主化与政府的腐败化同时发生?民主能治腐败吗? 
    本文讨论腐败的定义,由定义推导反腐败政策的类别,由反腐政策的类别解释政治体制与反腐政策及其效果的关系。 
    一、腐败的定义 
    腐败的定义是:滥用公权谋取物质私利。
    为什么腐败是“滥用公权谋取物质私利”?(1)“公权”一词把研究对象限制为掌握公共权力的人,主要是政府官员。没掌握公权的人谋私利是社会的普遍特征,不属腐败研究的对象。如果政府官员基本不腐败,社会也就不再普遍关心腐败问题,腐败作为一个政治话题就丧失了意义。(2)“非法使用”或“滥用”公权才是腐败。若掌握公权的人“合法”谋私利,就不是腐败,比如握有财政权的议会为自己涨工资。(3)有些政府官员滥用公权,目的却未必是谋私利。这种现象虽不比腐败的危害小,却不能算作腐败。如果把官员好大喜功,滥用财权也算作腐败,就失去了研究重心。(4)什么是“私利”?“私利”是腐败者自己的利益。自己个人和直系家庭成员的物质利益是标准的私利。但亲戚的、朋友的呢?那就取决于亲戚、朋友在物质上回报腐败者及其家庭的潜力了。(5)为什么要强调包括肉欲在内的“物质”私利?因为谋取精神上的私利(如个人的荣誉或宗教信仰)是另一类问题,不算腐败。       
    任何定义清晰的概念都有边缘。掌握公权的人为选举自己的利益集团谋利益,算不算“谋私利”呢?选民集团的利益似乎明显不是掌握公权人的私利。然而,因选民支持而获得公权力,这本身就有构成私利的潜在可能;当选人甚至可能就是“自己”利益集团的代表。以公权为“自己的利益集团”谋利益,就处在腐败的边缘地带了。在边缘区,社会接受的程度,也就是法律的规定,乃是判断腐败的标准。特殊利益集团出钱资助政客当选,政客在国会为利益集团投票,这在美国民主制度里是合理合法的,但在中国的共产党制度里会被看作腐败。德国前总理科尔收受商人的竞选集资在德国被看作腐败大案,法国制度比德国制度民主得多,选举在政治体制里占的份额大得多(德国的上议院与美国参议院权力一样大,却不是选举产生的),与科尔类似的情况在法国是合法交易。   
    概念的边缘区恒定是是模糊的。比如大学教师与在学学生谈恋爱是否算腐败?相对于大学生,教师握有“公权”,而且权力还颇重,有能力诱使学生以“献身”来换取“前程”。一般大学都有校规,禁止教员与在学学生发生恋爱关系。然而,有的学校可能没这条校规,仅有一些无惩罚措施的“告戒”。毕竟,君子有成人之美,况且两人之间可能不存在任何权力关系,比如化学系的学生与历史系的教员。但在大学里,教员都是“一个单位的”,权力关系盘根错节,任何教员都有“潜力”帮助或惩罚其所恋爱的学生。模糊的边缘并不导致否定概念定义。定义的边缘也是研究领域的边缘。      
    经常有人误将边缘现象定义为概念的主体,导致丧失研究重心,甚至因果倒置。有人把社会道德风气败坏算作腐败,提出的解决方法自然挺离谱。抓妓女、关赌场、限制饭馆消费、等等,治的是民风,而非官场的风气。“仕风变,天下治矣”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潘维文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作者:潘维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日期:2006-12-25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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